再审申请人沈阳某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沈阳市辽中区城乡更新局(以下简称辽中区更新局)、沈阳市辽中区蒲某办事处(以下简称蒲某)、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辽中区某)行政协议和行政复议一案,不服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辽01行终****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某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辽中区更新局、蒲某于2020年7月2日签订《国有(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协议》后,辽中区更新局、蒲某未及时支付征收补偿款和办理注销不动产登记手续。2020年8月3日已经将再审申请人享有土地所有权的土地通过招拍挂方式成功挂牌出让给沈阳某甲有限公司,说明案涉土地已实际完成征收并出让,被申请人已通过出让土地获得相应收益,此时再以“调整征收范围”为由解除《国有(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协议》缺乏事实基础,原判决对此关键事实未予充分审查。二、案涉《国有(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协议》签订于202...(本文书还有313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