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某有限公司连江支行(以下简称“某连江支行”)与被告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1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连江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边*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连江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1.解除某连江支行与边*签订的编号为fcs*******号《中国某有限公司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及附件一《特别签订条款》、附件二《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通用条款》;2.边*偿还某连江支行借款本金2033081.19元及利息、罚息(暂计至2025年12月31日的利息33366.46元、罚息977.31元,该日之后至全部款项还清之日止新发生的利息及罚息按合同约定继续计算);3.边*赔偿某连江支行为实现本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3000元;4.某连江支行有权以边*所有的坐落于仓山区盖山镇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事实与理由:2019年10月14日,边*与某连江支行下辖的某丙签署编号为...(本文书还有317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