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汉中安瑞鑫业金属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安瑞鑫业公司”)与被告陕西楼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楼宇公司”)、余泓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安瑞鑫业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孟**、被告楼宇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林**、被告余*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安瑞鑫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确认原告汉中安瑞鑫业金属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陕西楼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钢材购销合同》已经解除;2、判令被告陕西楼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汉中安瑞鑫业金属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货款7193246.84元以及违约金443125元(该违约金暂计算至2022年9月1日,此后违约金按照每日欠付货款金额的万分之六,计算至货款付清为止);3、判令本案律师费、保全保险费由被告陕西楼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4、判令被告余*对上述全部款项承担连带责任;5、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陕西楼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余*共同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8月16日,原告汉中安瑞鑫业金属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安瑞鑫业公司)与被告陕西楼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楼宇公司)签订了《钢材购销合同》,由原告向被告楼宇公司承建的汉中市南郑*大河坎东昌路与汉桂路十字西南角聚兴阅景府邸1、2、3...(本文书还有548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