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某有限公司连江支行(以下简称“某连江支行”)与被告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1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连江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连江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某连江支行与刘*签订的编号为2023年连江龙宾随心智贷第221号《中国某有限公司个人网络循环贷款合同》及附件一《特别签订条款》;2、请求判令刘*向某连江支行支付截至2025年11月26日尚欠的本金300000元及利息、罚息(暂计至2025年11月26日利息11438.32元、罚息11695.73元,该日之后至全部款项还清之日止新发生的利息及罚息按合同约定继续计算);3、请求刘*赔偿某连江支行为实现本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人民币3000元;以上二项暂计金...(本文书还有268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