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贵州遵义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银行)与被告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银行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彭**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某银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00元、截止2023年6月20日的利息6010.58元,合计36010.58元,利随本清;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彭**于2019年10月10日向原告贷款30000.00元,用于归还与原告的2014年000125号合同项下的加工米皮借款。约定月利率7.125‰,按月结息,借款到期日为2022年10月9日。贷款发放后,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截止2023年6月20日,欠本金30000.00元、利息6010.58元,已构成违约。原告催收无果,故提起诉讼,请求支持其诉请。
被告彭**未到庭,也未提交书面...(本文书还有128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