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贵州遵义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银行)与被告曹**、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银行之委托诉讼代理人魏**、被告谢**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曹**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某银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曹**于2019年11月7日签订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最高额循环借款合同》和原告与被告谢**于2019年11月7日签订的《保证合同》;2、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7485.82元、截止2023年4月20日的利息5015.97元,合计52501.79元,利随本清;3、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曹**于2019年11月7日与原告签订《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最高额循环借款合同》,被告谢**与原告签订《保证合同》,...(本文书还有188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