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余**诉被告遵义康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播州分公司(以下简称康某房开播州分公司)、遵义康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某房开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余**之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康某房开播州分公司、康某房开公司之共同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原告与被告康某房开播州分公司签订的20****104号《商品房买卖合同》于2023年4月12日已解除;2、判令被告康某房开播州分公司返还原告购房款208000.00元,并从2022年9月1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支付资金占用费;3、判令被告康某房开播州分公司赔偿原告维修基金1495.20元、税金5779.27元,共计7274.47元;4、判令被告康某房开公司对上述2、3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保险费等费用。事实及理由:被告康某房开播州分公司...(本文书还有321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