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一审判决查明事实属实,且有诉争商标和引证商标的商标档案、被诉决定、当事人在行政阶段和一审诉讼阶段提交的证据材料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诉争商标的申请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同他人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类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群体等方面相同,或者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其存在特定联系的商品。《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可以作为判断类似商品的参考。商标近似是指商标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他人在先商标的商品具有特定联系。判定商标是否构成近似,既要考虑商标标志构成要素及其整体的近似...(本文书还有84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