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朝阳某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王**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5)辽132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经各方当事人同意,由审判员姜*独任审理,上诉人朝阳某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潘**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被上诉人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朝阳某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依法撤销(2025)辽1324民初****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2、上诉费由被上诉人负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实充分。1.一审认定上诉人欠被上诉人施工费41,346元于法无据。首先,被上诉人与上诉人没有任何工程结算单,仅凭被上诉人书写的金额一审便以此作为欠款依据,缺乏证据支持,其次在聊天记录中,上诉人无任承诺被上诉人的数额,而一审以自由裁量欠款数额.于法无据,再次,我公司已将被上诉人施工部分的工程款16,950元,具已结清,不存在欠其工程款的问题,因此,应撤销一审判决。二.一审法院判决相互矛盾,不能加以认定,在被上诉...(本文书还有438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