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曾*与被告王*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2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曾*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杲某到庭参加诉讼,王*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车辆运输费10,750元,并支付本案的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9年原告给被告工地拉运沙子,被告欠原告10,750元的运费,至今未还。在2023年1月6日,被告给原告出具欠运费的《证明》一份。在证明中,被告承诺在2023年1月5日前支付一半,但是至今分文未还。
王*未作答辩,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王*雇佣曾*在其承揽的乌拉斯台农场的工地运输砂石料,王*在2023年1月6日向曾*出具证明一份,载明“今欠曾*新m39**倒运拉沙子共计...(本文书还有72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