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马某1因与被上诉人灵武市某经济合作社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2025)宁018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12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6年1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马某1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凤**,被上诉人某村经济合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马某1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2.发回重新审理或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3.本案的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双方口头协商解除合同”事实认定错误,上诉人并无解除合同的意愿,且口头解除违背合同约定。案涉《某村土地租赁合同》第六条明确约定解除合同的形式为“书面协议”,排除了口头解除的效力。一审法院以“双方口头协商后返还租金、交回合同原件”为由,认定构成“合同内容的实质变更”,违背了约定优先的民法原则。被上诉人返还租金的行为,不能单独推定双方达成了解除合同的合意,更不能突破合同明确约定的书面解除要件,该认定属于...(本文书还有236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