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
原告杨*诉被告苏*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6日立案后,经被告苏*申请,本院依法予以追加云南小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作为被告参加诉讼。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的委托代理人祖**,被告苏*的委托代理人施**,被告云南小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柴*、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104844.91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8月18日,原告步行到昆明市盘龙区白云路**号路段时,被告驾驶“x联盟”牌电动自行车沿白云路由西向东骑行至此将原告撞伤,经交警认定,原、被告承担同等责任。原告受伤后到昆明市延安医院住院治疗。经鉴定,原告此次损伤达到十级伤残,尚需后期医疗费15000元。至今为止被告只支付了7500元的医疗...(本文书还有185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