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北京某某公司因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简称一审法院)作出的(2025)京73行初****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6年1月21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26年2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北京某某公司及第三人上海某某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李**,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一、诉争商标。
1.申请人:北京某某公司。
2.申请号:第73644753号。
3.申请日期:2023年8月23日。
4.指定使用复审服务(第41类,类似群4105):提供高尔夫球设施;高尔夫训练;高尔夫球练习场服务。
二、引证商标一1.注册人:深圳某某公司。
2.注册号:第55403419号
3.申请日期:2021年04月20日4.专用期限至2031年11月27日。
5.核定使用服务(第41类,类似群410...(本文书还有297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