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郴州市某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某公司)因与上诉人郴州市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某公司)、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2025)湘10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9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鑫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肖*,上诉人富某公司、邓**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鑫某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鑫某公司的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富某公司、邓**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合同期限自2022年9月1日至2030年8月31日,共8年合同生效之后,未经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不得单方解除...(本文书还有1327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