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石**、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1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石**、石**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石**偿还借款123014.8元;2、要求被告石**用房产偿还债务;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5月20日,石**与张*签订分期还款合同,合同中约定:2021年12月30日还款5万元、2022年12月30日还款73014.8元,由其父亲石**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用其房产证做了抵押。现还款日期已过,后经催要,石**、石**至今未能偿还。故原告张*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
石**未作答辩。
石**未作答辩。
原告张*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的证据为证据一分期还款合同1份,双方在2021年5月20日签订,证明问题1.被告欠款数额123014.8元;2.还款期限:2021年12月30日还款5万元,2022年12月30还款73014...(本文书还有139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