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单*与被告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因案情需要,依法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蔡*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单*诉称:2023年11月2日,被告向原告购买价值45036.20元的布匹。2024年1月21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承诺在2024年12月30日前付清货款,否则愿承担一切责任,包括律师费、诉讼费等。几经催促,被告至今未付。原告委托律师起诉,根据代理合同约定,原告必将损失律师费5000元,为了避免诉累,一并起诉。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45036.20元及其违约金(以本金45036.20元,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4年...(本文书还有181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