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云*某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云*某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云*某甲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丙公司)、原审被告云*某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丁公司)、某(曲靖)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戊公司)、原审第三人云*某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己公司)、中国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电十四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云03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并对本案进行听证,现已审查终结。
某甲公司申请再审称,请求撤销云*省会泽县人民法院(2024)云0326民初****号民事判决及云*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云03民终****号民事判决;改判以四方签署的《结算协议》为最终结算依据,确认某甲公司应付工程款为79,804.52元;改判由某乙公司承...(本文书还有268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