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专用期限至2033年2月28日。
5.核定使用商品(第33类,类似群3301):白*。
三、被诉决定:商评字(2025)第****号《关于第80654571号“百合天地”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被诉决定作出时间:2025年7月14日。
该决定认定:经复审认为,诉争商标文字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文字在呼叫、文字构成、含义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烧酒;黄*;果酒(含酒精)”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白*;黄*;果酒(含酒精)”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故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国家知识产权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决定: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四、其他事实。
2024年11月18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商标驳回通知书》,以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为由,根据商标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本文书还有228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