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百色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与被告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6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5年8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韦*、韦**,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甲公司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物业服务费、水*、公摊水*、公摊电费合计3001.1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5549.34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小区**栋**单元**号房业主(产权人),原告依法与田东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及被告签订《某业主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下简称“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享有田东县(以下简***小区”)前期物业管理权。被告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在百色市房产管理局登记备案,是该房屋的合法业主,同时被告与开发商之间签订的《商品房买...(本文书还有351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