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某有限公司西宁市分公司与被告田*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某有限公司西宁市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田*经本院依法公告送达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国某有限公司西宁市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的保险赔偿金1376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庭审中,原告变更第二项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和公告费。
事实和理由:2024年11月01日05时10分许,被告田*驾驶车号为xxx的小型轿车沿大通县桥头镇红河路自南向北行驶至某,因自身操作不当与前方右侧马*停放的...(本文书还有172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