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扬州分中心(以下简称中信信用卡扬州中心)与被告徐**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袁*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信信用卡扬州中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信信用卡扬州中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欠款本金15398.35元,支付零售利息1378.34元、现金利息163.53元、分期手续费694.16元、年*480元、违约金3754.28元、取现手续费24元(以上截至2022年8月30日暂计21892.66元),并按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继续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徐**向原...(本文书还有183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