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某有限公司德令哈市支行与被告喇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0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某有限公司德令哈市支行委托诉讼代理人祁*、李*,被告喇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国某有限公司德令哈市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喇某偿还拖欠我行贷款本金100000元,偿还拖欠我行贷款(包括利息/罚息/复利)共计1600.6元,自2025年10月9日之后产生的透支利息继续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偿还全部款项之日止;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及理由:中国某有限公司德令哈市支行于2023年07月07日(合同编号*******0030757)与喇某签订《中国某有限公司个人自助小额贷款合同》,借款金额为人民币100000元,到期日期为2026年7月6日,合同约定为一次...(本文书还有266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