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25年8月1日23时许,被告人龚某饮酒后驾驶xxx号小型轿车,沿赣州市章贡区叶坪路由南往北行驶至文清路小学叶坪路校区门前路段时,先后碰撞被害人郭某、吴*,造成两人受伤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后被告人龚某驶至前方道路停车并折返回现场。被害人郭某报案后,交警抵达现场对被告人龚某进行询问,其遂承认驾车的事实。交警现场使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出被告龚某呼气中酒精含量为190mg/100ml,随后,交警将被告人龚某大学第三附属医院提取血样并封存送检。经鉴定,被告人龚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80.34mg/100ml,被害人吴*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经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龚某承担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龚某赔偿了被害人郭某、吴*...(本文书还有64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