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某保险公司(以下简称某保险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原审第三人林**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人民法院(2025)内072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12月19日立案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于2026年1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某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上诉人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原审第三人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保险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某保险公司承担45064.59元理赔责任或将本案发回重审;2.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由王**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判决错误适用法律和计算标准,混淆了侵权赔偿责任与保险合同责任,导致赔偿金额计算错误。保险条款第二十七条规定伤残等级与赔偿比例直接挂钩,王**构成八级伤残,对应的赔偿比例应为每人责任限额的10%。但一审法院未依据该条款进行裁判,而是援引王**另案起诉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判决结果,并按照该判决中计算的赔偿总额,判决某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但另案判决是侵权损害赔偿,其计算标准是法定的,而本案是保险合同赔付责任,应遵从合同约定。二、某保险公司在与林**签订保险合同时,已经通过加粗、加黑等显著方式对包括“伤残赔偿比例表”在内的责任免除和限制条款进...(本文书还有543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