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等五人辩称,一、一审法院对本案认定事实清楚,法律关系定性准确,适用证据恰当,责任确定合理,审判程序合法。因此,一审法院(2016)粤1224民初****号民事判决合理合法。请求二审法院依法予以维持,以维护莫**等五人的合法权益。二、对人保钟山支公司所持观点的反驳。1、机动车辆保险合同中所涉及的“车上人员”和“第三者”均为在特定时空条件下的临时性身份,二者可以因特定时空条件的变化而转化。受害人林**在车上清理余沙过程中,其是本车车上人员,其不幸从车辆掉落产生交通事故危险时,此时应被认定为“非本车上人员”即“第三者”。2、根据怀集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书心就林**的死亡成因作出了一份《居民死亡证明(推断)书》和怀公(司)鉴(尸)(2016)007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报告》,显然已经充分证实受害人林**的死因符合因发生交通事故碰撞所致,上述鉴定报告均由公安机关具有相关鉴定资质的鉴定中心出具,根据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划分原则,人保钟山支公司若不能提供足以反驳该鉴定结论的证据,人保钟山支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3、人保钟山支公司与投保人签订的保险合同中对于事故责任比例为50%的约定,上述约定应仅对人保钟山支公司或投保人之间存在约束力,莫**等五人并非合同当事人,合同具有相对...(本文书还有496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