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漯河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惠*、浙江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原审被告黄*、原审被告唐*、原审第三人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2025)豫110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6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某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楚*、晁*,被上诉人惠*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被上诉人某乙公司、原审被告黄*、原审被告唐*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原审被告黄*,原审第三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甲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惠**上诉...(本文书还有1132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