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议申请人王*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朝阳法院)作出的(2024)京0105执****号执行决定,向本院申请复议。
复议申请人王*提出:请求纠正朝阳法院作出的(2024)京0105执****号不予解除王*限制消费令的执行决定书,解除(2024)京0105执****号执行案件对王*采取的限制消费措施。事实及理由:一、王*仅曾系被执行人股东,并未参与公司的实际运营,不应将其认定为阻碍执行的实际控制人。限制消费措施的主要目的在于防止被执行人的财产不当减少并迫使其尽快履行义务,因此,在确定相关人员是否属于影响债务履行的实际控制人并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时,应当结合上述立法目的并根据相关人员的职务、身份以及行为性质、影响、后果等进行综合判断。王*于2016年3月受让股权成为被执行人股东,在担任股东期间,王*仅负责向公司投入运营资金,具体的业务、财务、人事等均由职业经理人团队负责。因被执行人经营...(本文书还有282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