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诉胡*、哈尔滨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6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5年11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霍*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某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盛**到庭参加诉讼,胡*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胡*、平安某公司赔偿霍*住院医疗费5298.46元、门诊费127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00.00元、护理费8,700元、误工费18,207.60元、营养费4,800.00元、交通费205.40元、鉴定费及鉴定检查费4,110.00元、摩托车修理费1,000.00元,以上合计465,96.46元。事实与理由:2025年4月9日10时许,胡*驾驶xxx号牌哈弗牌小型普通客车沿发展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光明路交叉路口处时,与沿光明由东向西行驶霍*驾驶xxx0号牌通行码两轮电动车发生相撞,造成双方车辆受损、霍*受伤...(本文书还有390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