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和理由:2025年,被告以资金周*困难为由向原告提出借款请求,原告通过信用卡支付的方式完成借款。此后,原告在被告处修车,双方协商一致,将修车费用和原告给被告的辛苦费共计11000元用于抵扣上述借款。2025年5月24日,被告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归还借款4000元,尚余5000元未予偿还。2025年5月29日,原、被告双方就剩余欠款5000元重新签订借条,约定被告应于2025年6月5日前一次性还清全部欠款。但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并未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多次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进行催收,但始终未能取得有效回应,目前原告已无法联系上被告。对于上述所欠款项,被告至今未予支付。虽经原告多次催促,但被告始终未履行付款义务,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原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依法...(本文书还有74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