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张**因与被上诉人谢*及原审第三人刘*、肖*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2025)湘10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11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和通知各方当事人到庭接受询问调查后,不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谢*的全部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谢*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严重违背证据规则。1.谢*主张其作为担保人代替张**偿还了欠款、承担了担保责任,其应提供相应的欠条或担保协议,但谢*无法提供任何可证实张**欠付刘*、肖*欠款的书面凭证,一审未查明张**与刘*、肖*的债务是否真实存在,仅凭谢*与刘*、肖*的陈述就采信张**与刘*、肖*形成债务关系,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十条规定;2.谢*主张的代偿支付方式行为不符合常理,一审认定其通过苏仙区保障性安居工程雅苑二期账户分别向刘*、肖*指定的八个账户支付的100,000元系支付欠款,属事实认定不清。苏仙区保障性安居工程雅苑二期账户主要用于农民工工资的发放及工程项目支出,应当是具备专款专用的用途,常理而言不能作为个人账户进行使用,现谢*将该账户的现金支出的工资款作为个人的资金使用,在本案诉讼中用于代替张**偿还欠款,不符合常理,且在支付800,000元的同一时刻分别向几十人转账并注明工资款,谢*亦未提交相应证据证明该账户内的资金是其自有资金可以随...(本文书还有586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