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禹**与被告银川某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禹**及委托诉讼代理人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确认原告与被告自2012年3月至2025年7月间存在劳动关系;2.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9015元;3.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加班费280元(延时工作时间)、法定节假日未休假工资57001.23元;4.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高温补贴10800元;5.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带薪年休假工资29895.75元;6.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资2425.73元;7.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代通知金2890元;8.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12年3月入职被告处担任草坪剪草浇水工一职,月...(本文书还有271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