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经本院依法通知并公告,君铭铄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对区市场监管局申请强制清算未提出异议。本院查明:被申请人君铭铄公司成立于2016年8月16日,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双山街道泉山逸品**号楼**单元**,注册资本1000万元,法定代表人姜**,认缴出资比例100%。区市场监管局于2019年6月30日对君铭铄公司作出了吊销核准登记,吊销了君铭铄公司的营业执照,并经多方查找均未找到其人员和经营地点,该公司长期未经营。截至目前,君铭铄公司未依法进行清算,现公司状态为吊销未注销。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九条规定,法人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登记证书,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的,法人解散。第七十条规定,法人解散的,除合并或者分立的情形外,清算义务人应当及时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法人的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为清算义务人。法*、行政法规另有...(本文书还有83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