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王**以被申请人江苏金居工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居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金居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于2026年1月4日立案审查。之后,本院向金居公司送达破产申请书、证据副本及异议通知书。金居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查明:被申请人金居公司成立于2007年3月6日,系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128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张**,股东为张**、周**,所属行业为建筑装饰装修。
另查明: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5年2月24日作出浦劳人仲(2025)办字第38号裁决书、2025年4月3日作出浦劳人仲(2025)办字第****号裁决...(本文书还有63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