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方*与被告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0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方*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5870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158700元为基数,按2021年lpr(3.85%)的1.5倍即5.775%,自2021年4月27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周*因承建临湘某厂内的海创固废危废项目所需向原告购买钢材,双方于2020年8月1日签订钢材供应合同,原告依约提供货物,2021年4月27日经双方结算,被告累计欠付原告货款158700元,后经原告催讨,被告至今未予偿还货款。
原告方*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1.钢材供应合同,证明:被告周*因承接临湘某厂内的海创固废危废...(本文书还有287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