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成都某有***(以下简称成都某有***)与被告米**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17日立案受理后,米**对同一仲裁裁决不服向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院受理后作出(2025)川0114民初****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移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作出(2025)川0108民初****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并入本案进行审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5年10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成都某有***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米**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洪**、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成都某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成都某有***不向米**支付护理费8,160元;2.判令成都某有***向米**支付医疗费69,436.76元;3.判令成都某有***不向米**支付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2,040元事实与理由:米**2017年10月6日在成都某有***单位维修输送机时受伤,受伤后米**再未到成都某有***处工作,米**受伤前月工资为2,589元;米**于2018年2月6日年满60周*,劳动关系终止米**2017年10月6日在成都某有***单位维修输送机时被掉下来的输送机钢架砸伤米**2017年10月6日至2017年10月8日期间在新都区中医医院住院治疗;2017年10月8日至2017年11月8日期间在四川大学华西医院住院治疗;2019年1月26日至2019年4月22日期间在成都上锦南府医院住院治疗;2019年4月29日至2019年5月29日期间再次在成都上锦南府医院住院治疗2024年3月27日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米**所受伤害认定为工伤,2024年8月1日成都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米**工伤致残程度初次鉴定为伍级2024年11月2日四川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米**工伤致残再次鉴定为伍级新都区劳动仲裁委员会于2024年12月31日受理仲裁申请,于2025年3月12日作出仲裁裁决书,于2025年3月18日向米**送达仲裁裁决书,于2025年3月27日向成都某有***送达仲裁裁决书米**于2017年11月12日、2018年3月26日、2021年1月26日向...(本文书还有817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