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与被告刘**、中国某有限公司牡丹江市分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0月20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分别于2025年11月13日、12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第一次庭审,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到庭参加诉讼。第二次庭审,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迟鹏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10000元,其他损失待鉴定后确定,被告某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明确第1项、请求判令二被告向原告赔偿共计134821.81元,由某公司优先在保险限额内赔偿。事实和理由:2025年6月29日6时33分,刘**驾驶xxx号江西五十铃牌轻型栏板货车,由北向南沿东岗路行驶至京油加油站路口处左转弯时,与沿东岗路由南向北直行的由潘*驾驶的xxx号奥迪牌小型轿车相撞,致xxx号奥迪牌小型轿车乘车人刘**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刘**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潘*负事故次要责任,原告刘**无责任。刘**驾驶的车辆在被告某公司...(本文书还有536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