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葛**与被告张**、张**、中国某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以下简称某商丘分公司)、某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某商丘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葛**之委托诉讼代理人葛**、李*,被告某商丘分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张**、某商丘支公司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用、医疗费用、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营养费、精神抚慰金等费用合计950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25年4月16日13时37分左右,在永城市路口,张**驾驶xxx号小型普通客车由东向西超速行驶时,与由北向南在侯某停放的xxx号大...(本文书还有188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