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中建七局第一建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辽宁泰宸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不服大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辽010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中建七局第一建筑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韩**,被上诉人辽宁泰宸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建七局第一建筑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双方签订的协议书已实际履行完毕,不存在解除问题。上诉人负责将房产抵偿给被上诉人,并保证房屋开发商与被上诉人签订房屋购销合同,合同签订后上诉人义务完成。被上诉人于2009年1月7日将房产转让给李*,其与开发商签订了买卖合同,至此双方以房抵债协议已经实际履行完毕。在被上诉人与李*的案件判决书中...(本文书还有367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