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牙克石市某农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与被告屈*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1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屈*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给付土地承包费48000元、利息1560元,合计49560元,并自2025年1月1日起继续按照年利率3.25%支付利息至全部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律师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0年4月6日原告将位于牙克石市柳*沟的600亩农用地承包给被告,租赁期限自2010年4月5日至2026年12月31日止,每亩80元,每年12月31日前全额交纳下年度的土地承包金,并约定如乙方不按时交纳承包...(本文书还有175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