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吴*因与被上诉人渝北区某粉儿餐饮餐馆相邻污染侵害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25)渝011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11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吴*上诉请求:1.撤销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25)渝0112民初****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诉讼请求;2.一审诉讼费用、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1.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对上诉人提交的证据未予全面、客观审查,导致认定错误。上诉人在一审中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照片、视频光盘等证据,证明被上诉人在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噪音与油烟已实际影响上诉人及其租户的正常生活与居住安宁。微信聊天记录中租户明确表示因“楼下炒米粉排风扇在中午11点左右开启到12点多,屋里嗡嗡及油烟味影响孩子休息”提前解除租赁合同,造成上诉人经济损失。该证据已初步证明被上诉人经营行为对上诉人构成相邻污...(本文书还有207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