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诉被告徐**、亳州市谯城区路顺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汽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7月23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9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的委托代理人鲁**,被告徐**,被告汽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徐**,被告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诉称:2011年7月22日17时被告徐**驾驶被告汽运公司所有的皖s×××××号货车,沿105线自北向南行驶至816km+200m处与原告李**所骑自行车发生事故,致李**受伤。原告受伤后在亳州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支付医疗费数万元,但被告汽运公司和被告徐**不予赔偿。该事故经亳州市交警支队直属二大队处理,认定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为此原告起诉来院要求:被告徐**、汽运公司赔偿原告李**医疗费16877...(本文书还有206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