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徐*因与被上诉人杨*、某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某(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某甲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丙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2024)辽10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12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6年1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徐*、被上诉人某甲公司、某乙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杨*、某丙公司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徐*上诉请求:一、依法撤销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2024)辽1002民初****号民事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全部诉讼请求;二、本案一审二审的诉讼费、公告费由四被上诉人共同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判决错误。(一)上诉人收到的贷款金额仅为10万元,已经偿还全部款项,被上诉方与某乙理应返还上诉人机动车登记证。上诉人当时收到被上诉人打款数额为10万元整,并非是106480元,上诉人在申请结清案涉车贷前累计还款47482.80元,又给付某乙有限公司报案认可职务侵占行为的员工杨*结清款项53925元,上诉人已经支付给被上诉人全部款项,被上诉人理应归还上诉人机动车登记证。(二)杨*并非表见代理,系直接代理行为,其所说所做直接代表公司。1、杨*的劳动合同和上诉人提供的与杨*的微信聊天记录可知,杨*确实是德易(中国)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的销售顾问,且德易(中国)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是被上诉人2的全资控股公司,两公司共用同一员工,全程融资租赁协议相关手续和办理流程均为某丁公司指派的工作人员也是当时的代理人杨*办理的...(本文书还有646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