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2月12日,本院收到起诉人湖北某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路桥公司)提交的行政起诉状。起诉人诉称,其与湖北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签订《施工劳务合同》,合同约定某路桥公司将武荆宜高速项目桥梁工程四标段疏港特大桥钢筋安装工程施工项目发包给某公司进行施工,某公司将模板安装劳务交邓某组织人力施工。后邓某雇请蒋*充当模板工人,蒋*的用工单位实际上是某公司及邓某,起诉人不是蒋*的用人单位,蒋*主张起诉人承担用工主体责任,无事实与法律依据。为维护起诉人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撤销沙洋县某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沙洋人社局)作出的鄂07**工伤认定(2024)****号《认定工伤决定书》(以下简称涉案《认定工伤决定书》)。
经审查查明,2024年8月30日,沙洋人社局作出案涉《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蒋*同志受到的事故...(本文书还有111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