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潘**与被告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潘**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叶*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立即支付货款49100元,并从2022年5月20日起按lpr4倍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至款项还清为止(至起诉之日,已产生利息约为5376元);二、支付原告因维权而支付的律师费4000元;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系经营海鲜、水产的商家,从2021年11月起,被告经与原告协商开始在原告处购买海鲜产品,截止2022年4月25日,双方经结算,明*被告拖欠的货款金额为49100元。于是在2022年4月25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明*拖欠款项的事实和还款...(本文书还有266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