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银行溆浦县支行与被告龚**、张**、易*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非小额诉讼),于2025年11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银行溆浦县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龚**、张**、易*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银行溆浦县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龚**、张**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310495.9元,其中本金300000元,截止于2024年10月10日的利息10495.9元(含罚息、复利),后续利息(含罚息、复利)根据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判决被告易*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某银行溆浦县支行与龚**于2023年7月13日签订《农户贷款借款合同(网络版)》(合同编号**……26),约定借款额度为300000元,借款期限自2023年7月13日起至2026年7月12日止,用款方式为自助可循环...(本文书还有225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