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广西某丁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某甲有限公司、广西某丙有限公司、广西某局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西某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韦**、被告广西某甲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与广西某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丙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广西某局(以下简称某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甲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2023年6月至2024年11月物业服务费144450元、生活垃圾处理费1440元、公共维修资金17334元,合计163224元;二、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48967.2元(如按合同约定,截止至2024年11月15日已产生违约金129355.02元,但为了减轻被告负担和维持双方的良好关系,原告只按欠费本金的30%主张违约金);三、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原名为南宁某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5日更名为广西某丁有限公司。2023年5月份,原告通过南宁市某甲业主委员会的选聘,成为南***小区的物业服务单位。于2023年5月27日依法与南宁市某甲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某丁)签***小区物业服务合同》(以下称物业服务合同),享有南***小区(以下***小区)物业管理权的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小区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被告某乙公司于2010年1月与某丙签订《项目代建合同》,***小区的建设,根据代建合同的约定,本案涉案房屋由被告某乙公司占用使用,为此被告某乙***小区建成后一直占有使用涉案房屋,被告某乙公司系涉案房屋物业使用人;被告某丙公司是被告某乙公司的关联公司,也一直在涉案房屋挂牌实际经营办理,系涉案房屋的实际物业使用人。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小区管理规约》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两被告有按时足额向原告交纳物业服...(本文书还有774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