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龚**诉被告彭**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市分公司(以下简称嘉兴人保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原叶集改革发展试验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许涛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并于2017年4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龚**委托代理人丁**、被告彭**、被告嘉兴人保公司委托代理人董**、叶**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6年2月4日14时许,彭**驾驶浙f×××××号小型轿车沿叶集兴叶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叶集汽车客运站入口处超车时,与同向行驶的由原告驾驶的皖n×××××号**轮摩托车发生碰刮,导致原告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彭**负主要责任,原告负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入六安市中医院住院治疗。2017年2月23日经司法鉴定,1、原告因事故致颅脑损伤遗留人格改变、脑外伤后综合征,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的后遗症,构成九级伤残;2、误工期270日、营养期90日、护理期180日。因浙f×××××号小型轿车所有人为彭...(本文书还有413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