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戴*与被告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2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戴*及委托诉讼代理人雷*、被告汪**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戴*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汪**偿还原告戴*借款70000元及利息(从2025年12月5日起按照lpr计算至付清时为止);2.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原告与被告系同事关系,被告于2025年11月4日在原告处借款70000元,同日向原告出具借条,约定于2025年12月4日还款,到期后被告未按期偿还借款。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遂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汪**辩称,我出具借条借款属实,同意分期偿还。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
2025年11月4日,被告汪**因缺资金向原告戴*借款,原告戴*于当日借给被告汪**70000元,被告汪**向原告戴*出具70000元借条一张,同时约定于2025年12月4日还款。其后,原告向被告催收未果,遂...(本文书还有89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