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刘*工资数额的问题刘*一审中举示某乙的财务人员为其出具的工资明细表,其中记载刘*工资为8000元/月某乙并未否认出具该工资明细表人员的身份及出具方式,但主张该工资明细表无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无法核实刘*工资数额,并举示了经公司项目负责人和财务人员签字的工资明细表,但某乙举示的工资明细表未经刘*签字认可,且所记载的刘*工资数额仅为4000元/月,与同岗位人员工资相差一倍《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六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根据上述规定,某乙作为掌握工资支付记录的用人单位,有义务提供工资明细表形成...(本文书还有77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