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与被告李**、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方赔偿原告医疗费42045.96元、伙食补助费2100.00元、营养费6000.00元、误工费71426.85元、护理费22902.00元、交通费1000.00元、伤残赔偿金9259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8000.00元,以上合计250534.91元。2.本案诉讼费及鉴定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2年6月3日9时30...(本文书还有1778字未显示)